三、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2005版)對消防車道設計標準
第4.3.1條高層建筑的周圍,應設環形消防車道。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,可沿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,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,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。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高層建筑沿街時,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(可利用樓梯間),其距離不宜超過80m。
第4.3.2條高層建筑的內院或天井,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,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消防車道。
第4.3.3條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,應設消防車道。
第4.3.4條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4.00m。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.00m,消防車道上空4.00m以下范圍內不應有障礙物。
第4.3.5條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,回車場不宜小于15m×15m。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于18m×18m。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,應能承受消防車輛的壓力。
第4.3.6條穿過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,其凈寬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.00m。
第4.3.7條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筑之間,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、架空管線等。

二、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2006版)對消防車道設計標準
第6.0.1條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,其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宜超過160m 。當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 或者總長度超過220m 時,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。當確有困難時,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通道。
第6.0.4條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,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。
第6.0.7條第4款:中間消防車道與環形消防車道交接處應滿足消防車轉彎半徑的要求。
第6.0.8條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。
第6.0.9條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.0米。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,其坡度不宜大于3%。
第6.0.10條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。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,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×12m;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,不宜小于18m ×18m。消防車道路面、撲救作業場所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

規則主要有以下五點:
1、劃線顏色為,線寬15厘米,實線,(有條件可增加反光條)。
2、高層小區內云梯車操作場地:6×15米,通向操作區的通道寬度不小于4米,建筑物外墻距消防通道內側5米,有裙房的外墻距消防通道內側2米。
3、水泵接合器、消火栓場地:6×10米
4、消火栓、水泵接合器標志牌、標識:有墻體依靠的可直接安裝在臨近墻體的明顯部位(無墻體依托的應設獨立消防設施標志牌),樣式使用國標標準。
5、消防車道劃定標準參照《建規》、《高規》相關規定。

消防安全疏散標識設置
單位應設置下列消防安全疏散標識: (一)疏散指示標識; (二)疏散警示標志。
疏散指示標識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、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在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的上方、轉角處及疏散走道1米以下的墻面上,并應采用符合法律規定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、安全出口標志,標明疏散方向、疏散寬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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